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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蘭麗英即天麗科技企業社
林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台幣捌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二)新台幣捌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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