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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
債 權 人 楊詠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征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征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墊費用之各項收據影本。
二、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影本。
三、提出違約金之計算式,並詳為釋明契約第八條第三項所稱 「返還之日」意指為何(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之返還,乃土地所有權人重新取得占有而言,如台端前已取回土地之占有,自應以取回之日為受返還日,而非債務人取回台端保管物品之日)。
四、債務人陳征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征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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