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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0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董瑞筠
債 務 人 豐睿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蔣睿鴻
人
債 務 人 蔣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2,000,000元 6.41% 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 自112年1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41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7月14日止,按年息百息百分之6.54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54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54% 自112年3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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