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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梁秉樺(原名:梁原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參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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