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5894,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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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9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淑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顏淑惠已於111年7月2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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