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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馥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蔡馥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影本,若債務人另遷新址,請併提出已對該新址寄發之存證信函及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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