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6094,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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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陳邦峰
債 務 人 許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663,297元 111年12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92% 自112年1月12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按年息百分之2.04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112年7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45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45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2.045% 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4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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