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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10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嘉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序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 間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14,486元 自民國111年 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6.000% 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59,110元 自民國112年 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700% 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78,473元 自民國112年 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80% 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 91,325元 自民國112年 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780% 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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