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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陳祈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55,417元 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41,974元 95年7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3 52,643元 95年7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6.8%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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