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6251,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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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2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天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四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有蓋章簽名,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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