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6290,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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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賴航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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