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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57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亭君
債 務 人 林金泳即泳傑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肆仟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236,770元 自111年10月10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 2.5% 自111年11月11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 無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112年5月10日止 自11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67,325元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 2.5% 自111年11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 無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7日止 自112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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