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6841,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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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4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尚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11,331元 民國10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28,289元 民國10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5,943元 民國10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33,264元 民國10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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