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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忠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所示之利率有:年息18.15%、16%,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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