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6980,2023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林咸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