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催,124,202304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鄭美賢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1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LF558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Z7729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Z7730 股票 1 100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Z7731 股票 1 1000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11C-18DZ7732 股票 1 1000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21C-19D02135 股票 1 1000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94964 股票 1 623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144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