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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江旻謙
上聲請人江旻謙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之釋明(即原持有人江炳昇與江旻謙之權利移轉關係)。
二、若為繼承,請提出(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三)繼承系統表正本、(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須與遺產分割協議書上之印鑑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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