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100754,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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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0754號
債 權 人 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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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榮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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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係 人 莊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號房屋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如發見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又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7條、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雄簡字第383號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對債務人所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0號房屋(稅籍編號:Z00000000000,下稱系爭房屋)為強制執行,經本院函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鹽埕分處為禁止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辦竣,經核系爭房屋自99年申報納稅義務人為債務人,迄今未變更等情,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鹽埕分處112年9月12日高市稽鹽房字第1127914005號函附稅籍紀錄表、課稅平面圖及稅籍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

惟本院於112年9月26日、112年11月9日至現場查封執行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房屋為他人占有,另有第三人莊伸和在場稱系爭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且系爭房屋為其弟莊志明所有,業經本院111年度雄簡字第249號判決確定莊志明為系爭房屋事實上處分權人,惟尚未辦理稅籍變更登記等情,有本院查封筆錄、執行筆錄、本院111年度雄簡字第249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附卷可憑。

又本院向系爭房屋坐落土地即旗津區中興段1287地號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詢承租情形,據其函覆以「本分署就旨述渡船巷58-5、58-6號門牌房屋坐落中興段1287地號國有土地與莊榮仁君訂有(109)國基租字第176號及(104)國基租字第710號租約書。

另渡船巷58-7號無出租記事。」

等語,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2年12月20日台財產南租字第11200252580號函附卷可查。

三、經核本院111年度雄簡字第249號原告莊志明與被告莊榮仁間民事確定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內容「確認原告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巷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登記,將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為原告。」

,並參酌上開系爭房屋之占有使用及承租情形等情事,本院依形式上審認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人非債務人,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對系爭房屋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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