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117192,2024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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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17192號

債 權 人 林雅惠
債 務 人 黃麒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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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鴻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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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呂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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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訴訟(程序)費用新台幣1,1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程序)費用新台幣1,100元、3,75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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