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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542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豐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局最新投保單位資料及存款郵局資料,經查詢結果,債務人現投保單位為高雄市陸上運輸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惟投保工會依我國目前勞保投保現實操作面觀察,多為無雇主之勞工投保勞保之便宜方式,債務人實際並非任職於工會,另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台塑郵局有開戶資料,而上開第三人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00號」,此有債務人之勞保、郵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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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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