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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40275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心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查詢債務人陳心儀關於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之1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心儀關於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資料等,經本院民國112年12月5日函送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並同日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應依限繳費,該通知於同年月8日送達予債權人,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未前往繳納,此有該通知函、送達證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各1 件附卷可稽。
則本件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內容查詢之強制執行程序因債權人迄今仍逾期未繳費用,致不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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