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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2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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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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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郡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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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分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有人。
二、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93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翰城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本院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得資料一紙之記載,上開第三人之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姓名為林郡佑即本件債務人。
翰城工程行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業並無薪資債權之可言。
準此,本院自應駁回債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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