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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91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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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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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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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大樹九曲堂郵局之存款,經本院調查結果,債務人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另第三人大樹九曲堂郵局設址於高雄市○○區○○街000號,此有勞保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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