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40113,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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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0113號
債 權 人 林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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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賴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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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8,800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2年4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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