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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1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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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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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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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執行鄉人所有之土地,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相對人所有之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等土地在彰化縣。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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