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45455,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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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545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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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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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宋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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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宋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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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宋沛玲、宋泳霖分別位於第三人蝶舞澗有限公司、美商萊威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處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高雄市美濃區、臺北市大同區,則依前開規定,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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