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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663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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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許平
債 務 人 圓得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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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謝圓政
人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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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廖乃漪即廖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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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謝圓政對第三人國峰電機工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廖乃漪即廖麗玲之集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新北市土城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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