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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669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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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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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蓉即陳梓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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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柯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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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陳蓉即陳梓頤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等,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惟經本院職權調查結果,本件債務人陳蓉即陳梓頤係設址於高雄市燕巢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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