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75493,2024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5493號
聲明異議人即
債 權 人 林嘉男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林昭宏
債 權 人 林主宸
法定代理人 陳青妘
林昭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蔡麗娜
王元宏
上二人之
代 理 人 連立堅律師、李淑欣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與與債務人蔡麗娜、王元宏間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應依執行名義將債權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0號、264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回復原狀,惟於112年8月2日、112年10月26日履勘時,債務人未依執行名義施作,又迄至112年11月13日止,債權人主張系爭房屋尚有如附表二之情形,債務人未依執行名義施作等語。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8號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就和解成立內容第一項為強制執行,亦即「債務人願依如附件之回復原狀方法回復高雄市○○區○○○路000號全棟、264號全棟房屋之狀態」(如附表一施作標的及施作方式),經本院於112年8月2日、112年10月26日至現場履勘(如附表履勘情形)及製作筆錄,並據債權人在場異議及於112年11月13日具狀異議在案。

四、本院之判斷如下:(一)經核系爭和解筆錄附件施作標的及施作方法,及參酌本院兩次履勘筆錄及債權人異議(參照附表一),分別審認本件回復原狀項目執行情形如下:⒈樓梯回復:264號1樓通往2樓的樓梯:A(外側扶手)、B(樓梯階面)、C(內側壁面+保留門框)、D(二樓平台扶手),債務人已依系爭筆錄施作,並已補強,認此部分債務人履行完畢。

⒉264號一樓浴廁重建,債務人已依系爭筆錄施作,並已補強,認此部分債務人履行完畢。

⒊一樓後門回復:264號鐵門、262號活動後門,債務人已依系爭筆錄施作,嗣據債務人於112年11月13日具狀陳報已將262號活動後門門框四周刷漆,已補強,認此部分債務人履行完畢。

⒋地板回復石英磚:264及262號1樓地板,債務人已依系爭筆錄施作,認此部分債務人履行完畢。

又系爭和解筆錄僅記載「一樓地板」,至債權人異議一樓後門鐵門下往外突出部分亦應鋪磚,本院認已逾執行名義範圍。

⒌廁所旁壁磚回復:264號2樓及3樓廁所旁壁磚剝落處,債務人已依系爭筆錄施作,並已補強,認此部分債務人履行完畢。

⒍一樓及二樓牆壁填補:264及262號交界處分戶牆(1樓及2樓),債務人主張「已依系爭筆錄砌紅磚施作兩面牆包覆H型鋼構,H型鋼構寬度20公分,一面牆12公分,原本施工時要做相連24公分之分護牆,因債權人林嘉男在場要求要外推與樑切齊,所以內部才有空隙,分戶牆表面均已粉光刷漆」等語(見本院112年8月2日筆錄),惟債權人異議未依砌紅磚工法填滿,內部空心,偷工減料,且牆壁表面不夠光滑平整云云,經核系爭和解筆錄施工方法為「1樓分戶牆採用砌紅磚工法包覆現場既有H型鋼構、水泥粉光、面刷水泥漆;

2樓分戶牆以砌紅磚工法、水泥粉光、面刷水泥漆」,經本院履勘結果,1、2樓分戶牆確實已包覆現場既有H型鋼構,並已刷水泥漆,至內部是否有空隙、牆壁表面是否光滑平整,屬債權人主觀對施工品質之要求,本院認已逾執行名義範圍,堪認此部分債務人已履行完畢。

⒎其他:264及262號水電與機電設備,其中「電源開關、插座及將線路分成各一半之後,各自拉線路設單一開關給262、264號兩戶分開使用」部分,兩造均無異議。

「供水正常」部分,經本院兩次履勘,確認262號、264號浴廁之供水均正常,惟部分樓層洗手台、馬桶因故障而無法出水,惟核系爭筆錄僅記載「供水正常」,非指債務人應修復損壞之洗手台或馬桶,況洗手台、馬桶原屬債權人之財產,如因自然損壞或老舊失修,依兩造間租賃契約第9條約定租賃物因自然損壞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債務人所致之損壞,應由債權人負責修復,尚難認修復洗手台、馬桶屬系爭和解筆錄所謂「供水正常」之範圍。

又「排汙水管」部分,據債務人主張其於262號1樓廚房地板新增施作一排水孔於清潔孔附近乙節,惟據債權人異議債務人應施作地面排汙水管,將其接至屋外排水云云,經核系爭和解筆錄僅記載「排汙水管」而未言明究應施作何項目,本院認債權人之主張逾執行名義範圍。

綜上,本院認264及262號水電與機電設備部分(含供水正常、排汙水管、電源開關、插座),債務人均已履行完畢。

(二)又債權人除於本院112年8月2日、112年10月26日履勘時異議(如附表一),復於112年11月13日具狀異議(如附表二),其中異議事項重複者,經本院認定如前述,至於債權人主張264號開關箱無箱蓋及264號抽水馬達故障應修復等情,非屬系爭筆錄回復原狀項目,顯逾執行名義範圍,亦不予審究。

(三)綜上,系爭和解筆錄既有載明回復原狀項目之施作標的及施作方法,經本院履勘及審認債務人均已依該內容施作,足可認定債務人已履行完畢,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附表一:
111年度簡上字第18號和解筆錄附件回復原狀項目、本院履勘及債權人異議情形 編 號 施作標的 施作方式 112年8月 2日履勘情形 112年10月26日履勘情形 債權人異議(112年8月 2日、112年10月26日筆錄) 1 樓梯回復: 264號1樓通往2樓的樓梯 如右圖:A(外側扶手)、B(樓梯階面)、C(內側壁面+保留門框)、D(二樓平台扶手) A(外側扶手):比照2樓至3樓木質扶手(需使用不小於6公分木心板施作)、外刷水泥漆 B(樓梯階面):依2樓通往3樓型式,以鋼筋混凝土工法施作、踏階面貼石材(同類相近色粉紅花崗石),粉光後刷水泥漆 C(壁面)、D(二樓平台扶手):採鋼板結構,搭配輕隔間工法,面封矽酸鈣板,隔間厚度11公分,刷水泥漆 A:已依筆錄施作木質扶手,外刷水泥漆。
B:已依筆錄施作樓梯,惟應補強①樓梯起踏七階之背面部分有洞、②樓梯頂部接近樑的樓梯底板需補強。
C:已依筆錄施作,惟壁面有洞應補強 D:已依筆錄施作,惟二樓扶手小突起應補強 B:①樓梯起踏七階之背面部分已粉光刷漆,②樓梯頂部接近樑的樓梯底板已補強 C:一樓通往二樓樓梯牆面的洞已補平刷漆 D:二樓扶手小突起已補平刷漆 如112年8月2日履勘所示 2 一樓浴廁重建: 264號1樓左後方在原始位置重建浴廁 如右圖:E(馬桶)、F(洗手台)、G(淋浴龍頭含壁掛)、H(浴室內四面牆+地面磁磚) 浴廁以砌紅磚刷防水材,參考2樓現有浴廁配有馬桶、洗手台及淋浴水龍頭含壁掛,浴室內四面牆+地面鋪10*10磁磚 E、F、G、H:均已依筆錄施作,惟浴廁後方牆壁應補漆 二樓浴廁後方牆壁已補漆 如112年8月2日履勘所示 3 一樓後門回復: 264號鐵門 262號活動後門 264號鐵門按原狀修復,即恢復內外側斷裂損毀門栓至可以上鎖 262號廁所旁加開80*170活動後門 264號:已依筆錄施作 262號:已依筆錄施作,筆錄未要求內側應粉光刷漆 262號1樓後門門框四面債務人同意補刷漆,但無法粉光(112年11月13日債務人陳報已刷漆) 如112年8月2日履勘所示 4 地板回復石英磚: 264及262號1樓地板 鋪設40*40公分白色石英磚 已依筆錄施作(已施作至後門與牆切齊往內部範圍) 同前次 異議264號1樓地板:後門鐵門下往外突出部分亦應鋪磚 5 廁所旁壁磚回復: 264號2樓及3樓廁所旁壁磚剝落處 使用與現有相同之10*10白色磚材施作 2樓:壁磚剝落處應補強。
3樓:已依筆錄施作。
2樓廁所旁壁磚剝落已補強 如112年8月2日履勘所示 6 一樓及二樓牆壁填補: 264及262號交界處分戶牆(1樓及2樓) 1樓分戶牆採用砌紅磚工法包覆現場既有H型鋼構、水泥粉光、面刷水泥漆 2樓分戶牆以砌紅磚工法、水泥粉光、面刷水泥漆 已依筆錄施作 同前次 262號2樓面向樓梯之牆面應再磨平刷漆,分護牆未依砌紅磚工法填滿,內部為空心,同意已有包覆現場既有H型鋼構,但牆壁表面不構光滑平整,應再粉光刷漆 7 其他: 264及262號水電與機電設備 恢復262號與264號各自原來位置(含供水正常、排汙水管、電源開關、插座),將線路分成各一半之後,各自拉線路設單一開關給262、264號兩戶分開使用 262號:1樓廁所水龍頭無法出水,1樓廚房地板有施作一排水孔於清潔孔附近,水塔已損壞。
2樓廁所無法出水。
264號:經確認2樓、3樓洗手台、馬桶之水龍頭均能出水,惟馬桶及管線老舊損壞,二樓浴廁外牆有未修復插座2個。
262號:1樓廁所水龍頭、馬桶供水正常,馬桶可使用。
2樓廁所馬桶供水正常,但故障無法使用。
264號:2樓廁所水龍頭供水正常,馬桶供水正常,但故障不能使用。
浴廁外牆插座2個已修復完成。
3樓浴廁水龍頭、馬桶供水均正常,馬桶故障不能使用,無洗手台。
其餘同前次。
262號: 1樓廁所水龍頭無法出水,1樓廚房排汙水管不能直接接化糞池,應施作地面排汙水管,1樓後方水塔無法抽水,應回復。
264號:1樓、2樓、3樓電源、開關、插座無異議,2樓廁所無法供水,2樓浴廁外未修復插座2個 附表二:
債務人112年11月13日異議狀 編號 異議內容 1 262號與264號共用牆之雙面牆壁上各有多處地方嚴重斷裂痕出現,共用牆內空心無紅磚及水泥,債務人偷工減料,牆壁沒按和解筆錄採用砌紅磚工法、水泥粉光。
2 264號開關箱無箱蓋。
3 262號後門活動門四周門框沒鋪水泥磨平後,再刷水泥漆。
4 264號屋頂水塔內滿水位時,抽水馬達無法自動斷電,已故障。
5 和解筆錄所謂供水正常,應指廁所、馬桶有關的水管一切相關的零件(含洗臉盆)正常,廁所內的功能達到使用目的才算供水正常。
6 262號、264號兩間地面排水管施工方法錯誤,應接到屋外排水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