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消債更,64,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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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蘇祐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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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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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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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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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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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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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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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而計算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應扣除不易變價之財產,及得依第99條以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範圍之財產,本條例64條之1第2款、第6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4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債務人名下無登記財產,現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父親112年1月間逝世,並無遺留遺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工作紀錄多紙、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002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一)經查債務人於全球人壽之保險非要保人無領取解約金之權利,名下國泰人壽保險預估可領取解約金不滿千元,金額甚少,本院認無清算價值,有前開保險公司函文附卷可證。

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二)因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母親名下房屋,每月負擔管理費600元及水電費平均約1,300元,有水電瓦斯及管理費繳款收據在卷足證。

因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17,303元計算,再審酌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消費支出結構按消費型態分類表,住宅服務類支出佔24.3%,換算可得每人每月住宅支出基本上須4,205元,即不含房屋費用支出者為13,098元,則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含居住房屋之管理費及水電瓦斯等費用)應以14,998元(計算式:13,098+1,900)為限。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10,002元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債務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債務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2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國泰世華銀行 894,176 1,110 中國信託銀行 1,480,069 1,838 聯邦銀行 2,336,631 2,901 台新銀行 850,116 1,055 永豐銀行 446,070 554 京城銀行 438,084 544 合 計 6,445,146 8,002 總清償金額:576,144元,清償成數8.94%。
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
補充說明: ◎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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