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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請人即債 洪菁鴻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兼 管理人 陳清和律師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管理人陳清和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債務人公同共有不動產之分割變價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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