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消債清,12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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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2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雲義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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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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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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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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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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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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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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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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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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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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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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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本件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於民國112年4月1日合併,台北富邦銀行為存續公司,其已依法聲明承受本件原日盛銀行對債務人之債權,核無不合,先予說明。

二、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1輛、存款、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1張,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團體保險非要保人且亦無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其中汽車車齡已36年認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

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14,716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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