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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
聲請人即債 陳蕙芬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王芊智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3號裁定於民國112年9月1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之財產,除已依確定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單以外,查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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