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消債清,13,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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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請人即債 蔡聖峰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戴仲懋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對人即債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64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財產,並出具切結書,本院經查現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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