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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
聲請人即債 林錕明
務人
代 理 人 林文鑫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5,889元、93,081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677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三商美邦人壽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第一頁內頁影本在卷可稽。
其中郵局存款677元,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5,889元、93,081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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