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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8號
聲請人即債 侯博騰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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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清和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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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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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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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38號裁定於民國112年9月2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新光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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