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消債清,141,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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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
聲請人即債 余玉婷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靜怡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裁定於民國112年9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所陳報狀之財產,僅有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需之存摺餘額,且經本院調查尚查無其他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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