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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7號
聲請人即債 張家馨
務人
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第一頁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000-000機車(西元0000年0月出廠)乙輛、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738元、車禍賠償金及保險理賠金餘額46,779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宏泰人壽函文、行車執照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其中機車車齡已逾18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宏泰人壽第二頁保單解約金3,738元、車禍賠償金及保險理賠金餘額46,779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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