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
聲請人即債 洪麗君
務人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楷評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第一頁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余清榮
第二頁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29,559元、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69,796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存款11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35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壽陳報狀、南山人壽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稽。
其中土地銀行存款118元、郵局存款35元,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229,559元、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69,796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第三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第四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