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消債清,160,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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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0號
聲請人即債 邱羿茗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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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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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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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即債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04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中華郵政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另債務人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到院,以代替解約,以上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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