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2號
聲請人即債 郭家茵
務人
代 理 人 吳龍建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頁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第二頁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崙伍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8,960元、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50元、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112年11月9日更名前名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解約金0元、中鋼股票1股25.2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存款29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存款108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存款167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存款203第三頁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遠雄人壽函文、南山人壽函文、中國人壽函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集保公司)函文暨所檢附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稽。
其中國泰世華銀行存款29元、合作金庫銀行存款108元、中國信託銀行存款167元、永豐銀行存款203元,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
中鋼股票1股25.2元,價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
凱基人壽(原名:中國人壽)解約金0元,無財產價值,不予變價分配;
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50元,雖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惟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50元到院,依法分配予債權人,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28,960元、遠雄人壽保單解約金5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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