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消債清,190,2024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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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王淑慧 


代  理  人  孫大昕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歐國南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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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存款、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3張,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

是債務人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30元、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110,00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

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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