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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3號
聲請人即債 陳洲山
務人
代 理 人 周振宇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本院經查現亦查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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