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5號
聲請人即債 王櫻橞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第一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6,878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存款671元、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存款225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存款8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存款329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存款644元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63元,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全球人壽函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稽。
其中玉山銀行存款671元、高雄銀行存款225元、台北富邦銀行存款80元、兆豐銀行存款329元、華南銀行存款644元及郵局存款63元,合計存款2,012元,雖各金融機構存款金額甚微無變價實益,惟債務人願意繳納相當於存款2,012元到院,依法分配予債權人,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16,878元、金融機構存款2,012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第二頁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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