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消債清,30,2024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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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聲請人即債 洪懋庠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田杰弘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裁定於民國112年2月2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現金財產已繳納到院,另全球人壽保單,本院已請保險公司辦理解約檢送解約金到院,由本院併同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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