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執消債聲,5,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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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5號
聲請人即債 林宏昌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分配終結。

理 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13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附卷足憑。

二、再查,本件聲請人就屬於清算財產之國泰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萬4,483元,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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