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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曾啓泰
相 對 人 林婉莉
葉威成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共同於民國111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1月1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所有權人林婉莉)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埤頂 1482-1 73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5014 埤頂段1482-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一層:34.4 二層:48.87 三層:48.87 四層:48.87 五層:36.91 騎樓:14.47 地下層: 54.48 合計:286.87 陽台:18 全部 中山東路457號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所有權人葉威成)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三民 大港 二 1452 1146 10000分之367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26256 大港段二小段145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 三層:130.27 合計:130.27 陽台: 14.86 雨遮:7.54 全部 旅順街115號三號之1 備註:共有部分:大港段二小段26282建號3387.5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3 (含停車位編號6,權利範圍10000分之63) (含停車位編號31,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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