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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相 對 人 張福弘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一)民國112年2月16日(二)民國112年3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5,850,000元、780,000元(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期日為(一)142年2月14日(二)142年3月1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8日起分別向聲請人借用5,520,000元、1,500,000元、800,000元及信用卡欠費,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
詎相對人自民國112年9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7,673,404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件、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簿謄本4件、貸款契約書、個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個人信貸契約書及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鳳山 竹子腳 269-8 1174 10000分之348 2 高雄 鳳山 竹子腳 270 5,355 000000000分之4598 建物︰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9998 竹子腳段269-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房 二層:101.28 合計:101.28 陽台:12.37 全部 中山東路90巷16號2樓 共有部分:竹子腳段10002建號,1,996.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8 2 10446 竹子腳段27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一層:184.94 合計:184.94 10000分 之19 四維街140號 共有部分:竹子腳段10525建號,12,833.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9 3 10472 竹子腳段27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3層樓房 一層:184.94 合計:184.94 10000分 之19 四維街146號 共有部分:竹子腳段10525建號,12,833.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9 4 10524 竹子腳段27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一層:82.92 合計:82.92 10000分 之19 四維街122號 共有部分:竹子腳段10525建號,12,833.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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