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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世章
相 對 人 陳金發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一)民國107年12月27日(二)民國110年3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一)新台幣(下同)780,000元、660,000(二)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一)137年12月25日(二)140年3月1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起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元、500,000元二筆,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
詎相對人自民國 112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新台幣1,286,938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件、土地登記簿謄本8件及建物登記簿謄本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林園 中厝 1192 2124.82 100000分之3786 2 高雄 林園 中厝 1192-1 7.48 10000分 之353 3 高雄 林園 中厝 1192-2 0.23 10000分 之353 4 高雄 林園 中厝 1192-3 18.15 100000分之3786 5 高雄 林園 中厝 1192-6 2.42 100000分之3786 6 高雄 林園 中厝 1192-7 2.27 100000分之3786 7 高雄 林園 中厝 1197 512.07 16590分 之42 8 高雄 林園 中厝 1198 453.3 10000分 之353 建物︰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57 中厝段119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54.57 二層:47.16 三層:54.57 屋頂突出物:6.12 合計:162.42 陽台:7.87 全部 金潭路44巷5弄9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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