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拍,95,2023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相對人吳○○正確之姓名。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苓雅區五塊厝段2029地號土地及1898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務人黃舒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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